为保障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促进先进技术应用,国家制定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2019)》。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主要污染物控制对象为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细颗粒物(PM2.5)。
一、以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为设计目标的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应符合Ⅰ类公共建筑的规定,其他建筑应符合Ⅱ类公共建筑的规定。
以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为设计目标的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
污染物 | Ⅰ类公共建筑 | Ⅱ类公共建筑 | ||
一级限值 | 二级限值 | 一级限值 | 二级限值 | |
甲醛 | X≤0.02 | 0. 02<X≤0.04 | X≤0.03 | 0.03<X≤0.05 |
苯 | X≤0.02 | 0. 02<X≤0.05 | X≤0.02 | 0.02<X≤0.05 |
TVOC | X≤0.25 | X≤0.30 |
注:
1、当按连续通风设计时,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应为通风系统正常稳定运行时的1h平均浓度。当不按连续通风设计时,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应为关闭窗户12h后的1h平均浓度。
2、甲醛、苯、TVOC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执行。
二、以建筑运行为设计目标的室内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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