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PM10: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10um的颗粒物。
PM2.5: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um的颗粒物。
三、方法原理
分别通过具有一定切割特性的采样器,以恒速抽取定量体积空气,使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被截留在已知质量的滤膜上,根据采样前后滤膜的重量差和采样体积,计算出PM2.5和PM10浓度。
四、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采样器每次使用前需进行流量校准。校准方法按附录A执行。
2、滤膜使用前均需进行检查,不得有针孔或任何缺陷。滤膜称量时要消除静电的影响。
3、取清洁滤膜若干张,在恒温恒湿箱(室),按平衡条件平衡24h,称重。每张滤膜非连续称量10次以上,求每张滤膜的平均值为该张滤膜的原始质量。以上述滤膜作为“标准滤膜”。
每次称滤膜的同时,称量两张“标准滤膜”。若标准滤膜称出的重量在原始质量±5mg(大流量),±0.5mg(中流量和小流量)范围内,则认为该批样品滤膜称量合格,数据可用。否则应检查称量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重新称量该批样品滤膜。
4、要经常检查采样头是否漏气。当滤膜安放正确,采样系统无漏气时,采样后滤膜上颗粒物与四周白边之间界限应清晰,如出现界线模糊时,则表明应更换滤膜密封垫。
5、对电机有电刷的采样器,应尽可能在电机由于电刷原因停止工作前更换电刷,以免使采样失败。更换时间视以往情况确定。更换电刷后要重新校准流量。新更换电刷的采样器应在负载条件下运转1h,待电刷与转子的整流子良好接触后,再进行流量校准。
6、当PM10或PM2.5含量很低时,采样时间不能过短。对于感量为0.1mg和0.01mg的分析天平,滤膜上颗粒物负载量应分别大于1mg和0.1mg,以减少称量误差。
7、采样前后,滤膜称量应使用同一台分析天平。
关于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更为详细的内容,可以下载下面标准附件: